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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81号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民村小坞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P。

法定代表人许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卓云(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商贸城。

经营者侯欢莲,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林鸿副食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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