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民初12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涛麻将机店。
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鲁溪镇汽车站隔壁(立明、松乐麻将机店)。
经营者宗传涛。
委托代理人李火龙,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系该店管理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传涛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被告传涛麻将机店委托代理人李火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
加之原告大量长期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权利人。
其中“雀友”商标注册号1110578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原告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6年10月12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1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被告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权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恳请法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武宁县希贵全自动麻将机答辩称,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没有主观过错,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渠道,没有侵权的故意,销售的机子是向南昌经销商处购买的。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注册商标权属证据。
1、第1110578号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证明目的:111057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28类)。
2、第410019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28类)。
3、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28类)。
4、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复印件。
证明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雀友”商标为驰名商标。
5、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
证明目的: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代表该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有权进行诉讼。
第二组证据:现场查处笔录和当天查处时现场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有被告代理人李火龙签字,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雀友麻将机一台。
第三组证据:原告诉请的合理开支(律师费、旅差费、其他合理支出)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本案系批量维权,包括律师费和调查费等请法院综合确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但认为是麻将机的配件操作盘侵权,操作盘是被告从南昌配件店买的,当时不知道是什么牌子,发过来才知道是上海“雀友”的。
工商处罚是事实,但不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工商局也没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8类商品,包括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注册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权(含向司法机关起诉等权利)。
2016年10月12日,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传涛麻将机店内查获一台标有“上海雀友”文字的麻将机。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标有“上海雀友”标识麻将机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的合法所有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自动麻将机标有“上海雀友”文字,该产品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雀友”商标文字标识,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雀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并授权原告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权(含向司法机关起诉等权利)。
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说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到损失,被告亦不存在获利的情形,鉴于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故在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被告的经营状态、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本地经济水平综合考虑,酌定赔偿3000元。
原告诉请合理开支5000元,未提供相关凭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传涛麻将机店于本判决生效日之起立即停止对浙江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传涛麻将机店于本判决生效日之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3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传涛麻将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