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225号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泓燕,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徐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霜,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牛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