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05号原告:姚迪科,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翩,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良品休闲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华苑小区*栋**号门面。
经营者:黄大成。
原告姚迪科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良品休闲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姚迪科以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良品休闲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迪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迪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姚迪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