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100号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
被告:李斌,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595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