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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22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中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第二人民医院门市楼)。

负责人:闫先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祥方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都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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