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863号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沙渠工业园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黄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