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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海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刑更421号
案件名称俞海滨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海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刑更421号罪犯俞海滨,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513号刑事判决,以俞海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缴纳);

俞海滨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5月10日以罪犯俞海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俞海滨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俞海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海滨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累积考核分1353.5分,获得表扬1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罪犯俞海滨的妻子陈丽梅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莆田市荔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2021)荔矫调评字第2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俞海滨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莆田市荔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陈丽梅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认罪悔罪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俞海滨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俞海滨住所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俞海滨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海滨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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