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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依兰县金者百姓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7587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依兰县金者百姓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金者百姓大药房;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587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依兰县金者百姓大药房(曾用名:依兰县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新县医院对门农贸大市场4号楼东数第一门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兰县金者百姓大药房、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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