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4849号原告:徐元铎,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有家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二街2号首层西北侧自编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0CMN9K。
经营者:许先媛。
原告徐元铎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有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徐元铎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元铎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