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232号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祝霞,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檀祝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安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