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177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威盛鑫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盛鑫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