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54号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德东路9号院2号楼四层4027。
法定代表人:南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昀,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寅,北京国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毛丙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