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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伊���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299号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伊���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凯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99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朱铁军,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凯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沿海路2号3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佘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板,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伊凯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2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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