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872号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210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杰,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湛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茶平工业区(松溪县百佳茶厂内)。
法定代表人:陆着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湛卢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湛卢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