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47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柳树喜军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58号。
经营者:王喜军,男,1959年7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柳树喜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大柳树喜军商店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