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85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118艾丁根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尚慧服饰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
经营者:陈继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丹,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尚慧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