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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东阳市冉升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37号
案件名称刘帅、东阳市冉升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帅,东阳市冉升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帅,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冉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东湖村红阳269号。

法定代表人:葛兴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刘帅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冉升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冉升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辖区,刘帅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收货地在深圳市,但该收货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之诉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亦非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鉴于刘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冉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冉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刘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天猫网店购买了侵权产品,同时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上诉人为证明被上诉人涉嫌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向被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被上诉人邮寄至深圳市后已由上诉入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其次,被上诉人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天猫网店销售的。

根据网上销售的性质,理论上全球范围内只要能看见其网上销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其购买侵权产品,只要物流可达的区域都可以买到被上诉人销售的侵权产品。

实际上,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通过其网络销售方式得以扩散,产生了损害后果,对上诉人的专利产品形成市场竞争,造成专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

而销售侵权产品的结果发生地越多,亦表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有利于保护专利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应从销售地域上赋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余地,上诉人有权从中选择管辖。

因此,广东省深圳市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的结果发生地。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冉升公司、天猫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刘帅以冉升公司生产并在天猫公司设立的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刘帅主张其在深圳市通过网络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6)深前证字第033321、03332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地,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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