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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惠儿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525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惠儿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惠儿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25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惠儿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东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执行董事。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惠儿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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