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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597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瑞辉。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秦瑞辉。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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