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9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瑞辉。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秦瑞辉。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八客超市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紫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