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7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太,男,汉族,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2010年1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建华,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怀,男,汉族,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洪毅,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玉芝,女,汉族,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力滨,黑龙江吴力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太及其辩护人闫建华、王怀及其辩护人周洪毅、杨玉芝及其辩护人吴力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在三人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江街33一单元201室内,未经商标所有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公司许可,通过王怀在淘宝网注册的东北正宗红肠特产直销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小时东北特产直销店)、里道斯秋林红肠直销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信诚东北特产直营店)销售用印有“秋林里道斯食品”商标和字样塑封袋封装的红肠、儿童肠、风干肠、小肚。
上述食品由王永太从哈尔滨市道里区朝阳大市场早市鑫联床位和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二市场购进后,自行加工封装,由王怀在网上确定销售订单后快递发运。
杨玉芝有时为王永太购进、加工、封装上述食品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7年5月1日,王永太、杨玉芝、王怀三人通过上述两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秋林里道斯商标的食品共计440510.39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日将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苏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快递单据、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永太、王怀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玉芝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永太、王怀、杨玉芝如实供述犯罪,杨玉芝且系从犯,可以对王永太、王怀从轻处罚,应当对杨玉芝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杨玉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