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6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唐先镇古洋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大问小区**号。
经营者:郑丽珠,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唐先镇古洋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