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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291民初3018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91民初30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县,经营者魏邦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工业公司)诉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家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立即停止对案涉“雀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赔偿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3、判令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第4100197号“雀友”文字、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其中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现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前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6年9月5日,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销售1台标注“上海雀友”文字的产品,并向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作出了芜县市监处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此,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于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核实,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2008年1月7日,魏国华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注册了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1月20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双方约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使用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并授权委托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侵犯前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6年11月9日,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芜县)市监处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销售的1台标注“上海雀友”的全自动麻将机侵犯了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1700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另查明: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麻将机批发、零售、维修,经营者为魏邦霞。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且两个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前述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提交的《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可以证实,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就案涉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打假,因此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销售标注“上海雀友”文字的全自动麻将机,“上海雀友”文字中的“雀友”二字与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中的“雀友”文字相同,且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产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机),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上海雀友”与案涉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存在关联关系,侵犯了第4100197号“雀友”注册商标、第4519890号“雀友TREYO”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案涉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向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此外,被告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侵权产品已被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无需再进行判决,故原告松冈机电工业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芜湖县好运来娱乐产品经营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杰健书 记 员 陈凤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七)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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