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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阿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3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阿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阿池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31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阿池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博爱鞋材有限公司一层10-11#店面。

经营者:李阿池。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阿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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