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57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醉灵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号楼。
经营者:刘婵,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醉灵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刘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