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豪,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豪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福荣路21号西荣工业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号厂房*栋*层403-404。
法定代表人:陈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倩,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伟豪、深圳市豪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微峰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峰电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峰电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伟豪是名称为“一种带补光灯的自拍杆”、专利号201520XX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2016年1月,陈伟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微峰电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要求微峰电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案号为(2016)粤03民初187号,被诉专利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为微峰电公司的型号N1的“美莱仕自拍宝”,陈伟豪提交了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技术特征比对。
2016年5月20日,(2016)粤03民初187号案开庭审理,微峰电公司作不侵权抗辩。
2016年5月24日,陈伟豪申请撤诉,原审法院裁定准许。
但陈伟豪并未撤回其于2016年4月2日向阿里巴巴发起的侵权投诉。
同时,豪华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又向阿里巴巴第二次投诉微峰电公司专利侵权,导致微峰电公司涉案产品被下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诉请确认微峰电公司的型号为N1的“美莱仕自拍宝”未落入陈伟豪的201520XXXXXX.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确认不侵犯陈伟豪专利权,并判令陈伟豪、豪华公司支付合理开支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豪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豪华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因此本案应由豪华公司的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豪华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豪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豪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豪华公司负担。
豪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豪华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微峰电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微峰电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型号为N1的“美莱仕自拍宝”产品不侵犯陈伟豪专利号为201520XXXXXX.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本案是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其中一个被告豪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豪华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豪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豪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