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2757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P。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都会100大厦二楼2C02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A。
法定代表人:张钦河。
被告:张钦河,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张钦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