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69号原告:刘春,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原告:陈玲,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唐浩。
被告:深圳逻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强。
被告: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凤岗镇。
法定代表人:胡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陈玲诉被告深圳云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逻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91××××.7、专利名称为“手机充电插头连接器”】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陈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陈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春、陈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