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32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航晨烟酒店,注册经营者戴礼萍,实际经营者谢伟,住所地无锡市广源路大渡苑60号-33。
本院在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崇安区航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航晨烟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