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57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张丰收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北段东侧逸秀园3-1-103。
经营者:张丰收。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张丰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贲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