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8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告鼎力文体店。
住所地:九江市裕华市场*期*栋1-23。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鼎力文体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