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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科昌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3021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龙科昌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龙科昌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2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晋飞,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蔚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科昌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6。

经营者张润龙,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龙科昌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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