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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3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朱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0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铭波路47甲25-26。

负责人:朱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光,男,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

被告:朱霞,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新区众祥大药店、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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