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972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工业南区15号-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久爱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张村41幢3单元403。
法定代理人:胡某。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久爱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