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21号原告:章鸿斌,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
原告章鸿斌诉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章鸿斌于2017年9月29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鸿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鸿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章鸿斌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