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3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爱目眼镜店,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经营者:李卯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白银区爱目眼镜店(以下简称爱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目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爱目眼镜店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爱目眼镜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爱目眼镜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雅瑞公司是””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2015年,””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市场调查发现,爱目眼镜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质量低劣。
2015年12月22日,其对爱目眼镜店的侵权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爱目眼镜店向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申请了注销登记事项,且已为相关工商税务部门予以核准及登记。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爱目眼镜店实施注销登记后,其已不具备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
因此,雅瑞公司关于本案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