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6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酒猎人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嘉佳商业街**号楼3门。
经营者:焦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酒猎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