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61号申请人:李玉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刚,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桂香。
申请人李玉波与被申请人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0、名称“中空壁塑钢缠绕管道的Ω形钢骨架的制造设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立案后,李玉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愿为本次李玉波申请的财产保全事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为:明华【2017】诉保业字第【56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波申请对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玉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