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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11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11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机场路社区黄河中路388号空港时代广场1-102号。

经营者:唐立国。

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天韵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并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且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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