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06号原告:邓江,男,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奥舒普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会源,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江与被告广州奥舒普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55××××.5、名称“一种型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段兰,广州奥舒普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宝玲、曾会源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0月12日,邓江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江申请对广州奥舒普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邓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