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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郑结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5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郑结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郑结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民初4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结良,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莲,云���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结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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