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90号原告:罗凤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锦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科。
原告罗凤转与被告广州市锦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19××××.4、名称“随身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2017年10月24日,罗凤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凤转申请对广州市锦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凤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罗凤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