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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刑初1286号
案件名称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2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一,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5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国根,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正江,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二,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5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5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惠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柳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一及其辩护人黄国根、袁正江、被告人刘某二及其辩护人何国基、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惠娟、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共同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注册商标的隐形眼镜,利润按4:3:3分成。

具体由被告人刘某一负责接单、购入包装材料,被告人吕某某购入隐形眼镜裸镜,由被告人刘某二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120号6座203房、被告人吕某某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清华园玫瑰园D座1502房将隐形眼镜裸镜贴上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的商标,共计完成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品牌的成品隐形眼镜7000盒,每副售价人民币8.5元。

2017年5月26日,民警在南海区东二村中通快递查获上述产品成品7000盒;

在禅城区南庄帝景蓝湾1区13座1604房抓获被告人刘某一,并查获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品牌的包装盒7950个、标识51000个;

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3号金盈绿岛国际中心1402房抓获被告人刘某二、吕某某,并查获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品牌的成品260盒,半成品包装盒3500个、标识50000个、未贴标签的裸镜1200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霍某、招某某、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实名举报函,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食药品监督局行政案件移动材料,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图片、真假产品图片,认证书及授权书,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27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刘某二、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二、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一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一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其假冒的产品尚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二、吕某某的辩护人以二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且其假冒的产品尚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为由,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亦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吕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对扣押的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品牌的成品7260盒、假冒“FRESHLOOKCOLORBLENDS”品牌的包装盒7950个、半成品包装盒3500个,标识101000个;

未贴标签裸镜120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书颖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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