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80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7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立信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灯饰交易区B区115号。
经营者:张先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立信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立信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立信灯饰经营部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立信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立信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