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163号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科技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宁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忠,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福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西毓顺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金蔚燕。
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多福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9元,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