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初17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李耀,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生,住项城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