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3214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H。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哲,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