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潘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