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81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浙江眼镜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