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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98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98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1幢1号(13-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施吉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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